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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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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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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帳號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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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甲○○│花蓮縣玉│97年12月8日 │83,000元│FA0000000 │486-3 │
│ │ │溪地區農│ │ │ │ │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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