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景宏企業社林政│玉山商業銀行股│98年8月31日 │21,131元 │0000000 │00000000│
│ │宏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03369 │
│ │ │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