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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溫明欽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就中華民國99年9 月10日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司法事務官所為之駁回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廢棄。
理 由
一、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理由略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
惟查,聲請人在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裁定駁回前,已於99年9月7日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此有本院收狀上記載之日期可參。
本院司法事務官因未及審酌聲請人已到院之補正文件,而以上開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顯有未洽。
異議意旨指摘處分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原處分,由司法事務官更為妥適之處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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