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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 告 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路○段133號14樓,且兩造簽訂之業務人員合約書約定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可參,原告並自承自西元1997年7月21日起受被告聘用擔任行銷僱用業務人員,之後任行銷襄理、行銷主任(起訴狀記載參照),可見兩造就原告受僱於被告間之勞動契約衍生之法律關係,如本件退休金之請求,已於上開合約書中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是本院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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