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促,1250,2010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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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乙○○之戶籍設於「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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