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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呂秀玲
債 務 人 廖慧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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