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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王明豊」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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