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促,7932,201010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9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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