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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債 權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朱秋蘭即莊麗燕遺產公同共有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請求標的為遺產管理清冊,惟支付命令應以金錢為請求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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