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促,8117,2010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11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曾志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玖拾元,及其中叁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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