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促,8150,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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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
債 權 人 鍾定宇即致暘不動產企業社
債 務 人 邵䓤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相關資料,該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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