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催,115,201010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注意事項:本裁定刊登新聞紙前請先核對裁定及附表內容有無錯誤,刊出後請再詳細校對,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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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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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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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0-ND-0000000-0   │普通股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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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4-ND-0000000-0   │普通股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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