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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莊金花於民國(下同)83年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於85年9月9日變更為最高限額530,000元,存續期間自83年1月8日至103年1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案外人莊金花於97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8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自97年1月3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4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8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莊金花於97年6月30 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繼承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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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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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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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玉里鎮 │觀音山│ │1118- │田│ │ │4272 │全部 │庚○○、│
│ │ │ │段 │ │0003 │ │ │ │ │ │己○○、│
│ │ │ │ │ │ │ │ │ │ │ │甲○○、│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 │丁○○、│
│ │ │ │ │ │ │ │ │ │ │ │戊○○、│
│ │ │ │ │ │ │ │ │ │ │ │丙○○即│
│ │ │ │ │ │ │ │ │ │ │ │莊金花之│
│ │ │ │ │ │ │ │ │ │ │ │繼承人公│
│ │ │ │ │ │ │ │ │ │ │ │同共有1 │
│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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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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