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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林文傑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林文傑於民國95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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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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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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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鳳林鎮 ○○○段│ │0000-0000 │旱│ │ │5456.71 │全部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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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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