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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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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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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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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0000-0000 │建│ │ │ 118 │ 全部 │乙○○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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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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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 料 及│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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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509 │花蓮市○○○○○段 │住商用、│一層 62.58│240.94│陽台 │ 8.7 │平方公尺│全部 │乙○○│
│ │ │路一段116 │0000-0000 │鋼筋混凝│二層 77.52│ │ │ │ │ │ │
│ │ │號 │地號 │土造、 │三層 77.52│ │ │ │ │ │ │
│ │ │ │ │3層 │屋頂突 7.42│ │ │ │ │ │ │
│ │ │ │ │ │出物 │ │ │ │ │ │ │
│ │ │ │ │ │騎樓 15.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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