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養聲,102,2010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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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1.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應載明聲請人之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2.聲請人本生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及乙○○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併請提出同意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同意書上之印鑑相同)。

(三)乙○○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洽詢,電話:00-0000000轉425。

四、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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