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收養甲○○(女,53
年6月7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欲收養甲○○(民國○○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是以取得其生母丁○○、配偶乙○○同意後,於99年10月13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並經公證後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甲○○為養女,並提出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除戶謄本等為證。
二、經查:被收養人生父方春官已於99年4 月14日死亡,而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於99年10月14日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此有被收養人生父方春官除戶謄本、雙戶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等在卷可稽。
又本院經通知收養人雙方及被收養人配偶乙○○到院調查,均表示同意本件收養(見本院99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
是以本件收養有助於建立雙方情感之完整性,且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