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養聲,109,2010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張月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許可養父母死後終止收養事件,並未提出證據釋明本件准予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情事,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一)收養登記書面文件影本。

(二)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

(三)本生家庭親屬同意聲請人返回本家者,其印鑑證明。

上開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以難認聲請人就本件終止收養已釋明無顯失公平情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