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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併請提出同意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同意書上之印鑑相同)。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洽詢,電話:00-0000000轉425。
四、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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