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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甲○○生父何成芳、生母王金花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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