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養聲,117,201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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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張譯丹
聲 請 人 李緯節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張譯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收養李緯節(男,民
國○○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譯丹欲收養其配偶李台全之子李緯節(民國○○年○○月○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是以取得被收養人生父李台全、生母范軒芸同意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李緯節為養子,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李台全、生母范軒芸經認證之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經查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合法訂立收養契約,本件收養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此有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李台全、生母范軒芸經認證之收養同意書等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已結褵多年,且收養人、被收養人原已共同生活,具深厚感情依附關係,本件收養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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