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養聲,118,201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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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藍永貴
聲 請 人 楊貴雀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藍永貴(男,民國7年6 月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收養楊貴雀(女,50
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藍永貴欲收養楊貴雀(民國○○年○ 月○○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是以取得其配偶賴建榮同意後,於99年12月16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楊貴雀為養女,並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被收養人生父母楊天財、楊林美除戶謄本、收養人財產資料清單、健康檢查表等為證。
二、經查:被收養人生父母楊天財、楊林美已分於77年6 月12日、97年5 月14日死亡,而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於99年12月16日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此有被收養人生父母楊天財、楊林美除戶謄本、雙戶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等在卷可稽。
又本院經通知收養人雙方及被收養人配偶賴建榮到院調查,均表示同意本件收養(見本院100年1月26日調查筆錄)。
是以本件收養有助於建立雙方情感之完整性,且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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