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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謝雪文
聲 請 人 劉育瑄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謝雪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收養劉育瑄(女,76
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雪文欲收養其配偶劉玉香之女劉育瑄(民國○○年○ 月○○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不詳)為養女,是以取得其配偶劉玉香及劉育瑄配偶黃建智同意後,於100年1月10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劉育瑄為養女,並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黃建智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經查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合法訂立收養契約,本件收養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此有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黃建智印鑑證明等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已結褵多年,且收養人、被收養人原已共同生活,具深厚感情依附關係,本件收養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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