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司養聲,19,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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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收養人之財產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狀、存款證明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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