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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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