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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欲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女,並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8 月12日成立收養契約,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存款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土地權狀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固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存款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土地權狀影本等在卷可稽。
惟本件收養認可法定要件仍有不足,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一)聲請人乙○之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本件收養合於越南國法律之證明書。
(三)提出聲請人乙○生父同意本件收養之公證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上開裁定已於99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以本件收養認可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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