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婚,179,2010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㈡陳報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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