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婚,180,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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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HEU CHUI HA)間訴請離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被告乙○○之入出境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各地區服務站申請)。

(2)被告乙○○之身份資料釋明文件(如護照等) (3)被告為印尼國籍人士,依法應將送達文書翻譯成印尼文以為送達。

原告應將附件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翻譯成印尼文。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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