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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蘇麗君
被 上訴人 鍾朝凱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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