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婚,86,2010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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