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家抗,22,2010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經當地公證人公證及海基會認證(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