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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9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因聲請人已63歲,無工作能力,亦無任何收入,生活皆須親屬接濟,名下亦無任何財產,且積欠債務龐大,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基金會債務清理案件申請書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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