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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劉洪杏
相 對 人 洪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補正附件之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另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需為相對人洪文雄之手足)需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附件: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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