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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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