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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賴金蓮
原 告 於暘璿
原 告 賴香怡
被 告 於光泰
被 告 張國光
被 告 張開紅
被 告 張藍應妹
被 告 張葉鳳滿
上列4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住花蓮市○○○街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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