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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被告給付仲介報酬之調解事件,前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請求按該事件適用之訴訟程序進行。
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之1,000元,尚欠7,700元。
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通知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通知已於99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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