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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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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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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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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000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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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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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3-NX-0000000-0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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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4-NX-0000000-0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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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6-NX-0000000-0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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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7-NX-0000000-0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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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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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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