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附設花蓮縣私立主牧安養
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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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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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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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衛生局 │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0月28日 │25,200元 │KA0000000 │00000000│
│ │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2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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