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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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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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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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明玉 │第一商業銀行股│99年6月4日 │41,347元 │VB0000000 │00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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