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訴,331,2012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賴明和
原 告 賴珠金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田誠文
被 告 曾約福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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