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0,除,10,201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敖曼偉
訴訟代理人 蔡青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持有人即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已於99年10月20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於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股票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股數│
├──┼──────────┼─────────┼───┼──┤
│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0-ND-0000000-0 │普通股│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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