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莊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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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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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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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穩工程行│花蓮縣新│100年1月31日│15,540元│SA0000000 │00-0000000 │
│ │黃月冠 │秀地區農│ │ │ │ │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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