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世文
聲 請 人 林建志
法定代理人 林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建志生父陳信谷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林建志生父陳信谷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三)聲請人李世文之最新健康檢查表。
(四)聲請人李世文之職業證明及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銀行存簿影本或其他財產資料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