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瑞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王木英 │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6月30日 │15,600元 │GA0000000 │13836 │
│ │ │二信用合作社田│ │ │ │ │
│ │ │蒲分社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