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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 理 人 詹文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呂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業已合法對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書之釋明文件;
該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能提出合法對債務人送達之釋明文件,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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