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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天爵
代 理 人 周正民
相 對 人 林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5 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5 月9 日至92年5 月8 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92年5月8 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民國91年5 月9 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3,500,000 元,到期日為92年5 月8 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申請書(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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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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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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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玉里鎮 ○○○段│ │189 │旱│ │ │8363.37 │6分之1 │林茂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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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玉里鎮○○段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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