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票,169,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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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彭月娥
相 對 人 田桂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 至032 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 至032 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 至03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32 所示之本票32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於到期日屆至後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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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票字第1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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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提示日即      │票 據 號 碼 │
│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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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8年2月10日   │98年2月10日   │CH No 68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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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3月10日   │99年3月10日   │CH No 68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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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8年6月10日   │98年6月10日   │CH No 68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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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8年5月10日   │98年5月10日   │CH No 68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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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8年3月10日   │98年3月10日   │CH No 68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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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4月10日   │99年4月10日   │CH No 68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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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5月10日   │99年5月10日   │CH No 68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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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6月10日   │99年6月10日   │CH No 6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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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7月10日   │99年7月10日   │CH No 68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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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8月10日   │99年8月10日   │CH No 68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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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9月10日   │99年9月10日   │CH No 68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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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10月10日  │99年10月10日  │CH No 68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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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CH No 68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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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7年11月4日   │5,000元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CH No 63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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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2月10日  │100年2月10日  │CH No 63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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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1月10日  │100年1月10日  │CH No 63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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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3月10日  │100年3月10日  │CH No 63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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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4月10日  │100年4月10日  │CH No 63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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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5月10日  │100年5月10日  │CH No 6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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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6月10日  │100年6月10日  │CH No 63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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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7月10日  │100年7月10日  │CH No 63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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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8月10日  │100年8月10日  │CH No 63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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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9月10日  │100年9月10日  │CH No 63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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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10月10日 │100年10月10日 │CH No 63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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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11月10日 │100年11月10日 │CH No 63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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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0年12月10日 │100年12月10日 │CH No 63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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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1年1月10日  │101年1月10日  │CH No 63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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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1年2月10日  │101年2月10日  │CH No 63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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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1年3月10日  │101年3月10日  │CH No 63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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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1年4月10日  │101年4月10日  │CH No 63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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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CH No 63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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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97年11月4日   │5,000元   │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0日  │CH No 63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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