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宣,19,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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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玉鳳

相 對 人 宋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

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且請注意「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須為不同人。

㈡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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