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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逸帆
相 對 人 張福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相對人親屬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
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並請注意欲擔任「監護人」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須為不同之人。
㈡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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