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豐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周春玉
訴訟代理人 徐鳳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0年11月5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1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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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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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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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台灣兒│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12月29日 │13,600元 │DA0000000 │00000000│
│ │童暨家扶基金會│二信用合作社 │ │ │ │011365 │
│ │花蓮分事務所 │美崙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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